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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窗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6/23 阅读:1503

        (1)劳动合同主题构成具有特定性。青岛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主体是有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社会劳动组织,即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两个用人单位之间或者两个劳动者之间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雇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两个劳动者,但雇主一方是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出现的,它必须符合雇佣7人以上的规定,因而是一种特殊的用人单位,他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不同于劳动者,因而属于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主体劳动者一方具有专一性。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协议,这就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领导行为能力,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由公民自身条件决定的,包括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精神正常,身体健康,能够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资格,也就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义务。这表明,劳动合同只能有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本人签订,不能由他人代替。因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自身的条件,只能证明公民本身,他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转让,也不也允许转让,实际上也无法转让给已定的公民。

   (3)劳动合同主体之间具有附合性。劳动合同订立时,青岛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文本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合表示同意的过程。只要用人单位提出的合同条款不违法,这种附合性合意行为就即为法律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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